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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与被告兰某、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住所地武鸣县X镇X路九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略)-9。

法定代理人农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兰某,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兰某。

被告蓝某,系被告兰某妻子。

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与被告兰某、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蒙元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兰某、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诉称,被告兰某、蓝某从2007/2008榨季开始,以承包武鸣县X村第1队、3队土地种某甘蔗为由,分别向原告申请预付化肥、种某、农某、地膜等费用。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甘蔗发展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以实物支付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以生产的甘蔗收成作为抵押,并利用原告提供的蔗种、化肥某原料种某甘蔗,甘蔗收成后的价款由原告扣除预付实物价款总额后兑付给被告。由于兰某、蓝某提出因资金有限无法将甘蔗收割入厂,导致原告不能扣划出被告的预付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共计224773.39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甘蔗发展资金借款合同2份、2010/2011年榨季兰某预付发放清单、2010/2011年榨季蓝某预付发放清单、租地种某户付款物资对账单2份等,证明原告与被告兰某、蓝某分别签订预付货款的买卖合同并已向被告发放种某物资。

经审理查明:被告兰某、蓝某系夫妻。2011年6月10日、7月10日,兰某与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分别签订《甘蔗发展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兰某、蓝某预付农某、肥某、地膜等生产资料,供被告兰某、蓝某将上述物资用于发展甘蔗生产;甘蔗收成后,原告扣除预付借款后,将剩余甘蔗款兑付给被告。2011年12月21日、22日,原、被告经核算,确认原告预付物资金额共计248606.50元,其中原告已向兰某回收23579.23元,向蓝某回收253.88元,两被告尚欠原告物资款共计224773.39元。由于被告已向原告声明无力偿还预付物资款项,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尚欠货款。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兰某、蓝某种某于武鸣县X组、第X组土地现有约130亩的原料蔗进行查封。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兰某、蓝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为书证原件,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被告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虽名为借款合同,但其实质为由原告向被告转移种某甘蔗物资的所有权,被告在甘蔗收成后向原告支付价款,其性质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农某、肥某、地膜等货物后,兰某、蓝某均在《租地种某户付款物资对账单》上核算收货项目及金额,可以作为结算货款的凭证。由于原、被告双方关于货款支付期限、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应以被告种某的甘蔗作物收成后支付。由于当前正值甘蔗榨季,被告已告知原告无法将种某的甘蔗收割入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某、蓝某支付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货款224773.39元。

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3356元,由被告兰某、蓝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72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某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蒙元佳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曾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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