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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宁海县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2003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宁海县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200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宁海县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某某,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4月18日凌某2时至5时许,被告人明某至宁波往温州方向的高速公路梅林服务区出口匝道处,采用刀片割橡胶密封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黄某某停于该处的浙L×××××货车副驾驶室后窗玻璃卸掉,盗走其衣服内人民币6000元。

2、2009年11月7日凌某2时至4时许,被告人明某至宁波往台州方向的高速公路梅林服务区出口处(即梅林街X街热处理厂对面),采用刀片割橡胶密封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朱某某停于该处的浙J×××××货车驾驶室后挡风窗玻璃卸掉,盗走其右裤袋内人民币4540元。

3、2010年10月20日凌某3时许,被告人明某、翟某至宁波往宁海方向的高速公路梅林服务区出口约300米处,采用刀片割橡胶密封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陈某停于该处的皖K×××××货车驾驶室后窗玻璃卸掉,盗走咖啡色包1个,内有人民币11000余元。

4、2011年3月11日凌某2时许,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至宁海往××方向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口××道处,采用刀片割橡胶密封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郭某某停于该处的货车驾驶室后窗玻璃卸掉,盗走皮夹克1件,内有人民币900元。

5、2011年3月17日凌某4时许,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至宁海往台州方向高速公路某某服务区X路边车道的中间段,采用卸窗玻璃的方式,将赵某丁停于该处的货车驾驶室后排左面小窗玻璃卸掉,盗走包1只,内有人民币3000元。

6、2011年3月20日凌某3时许,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至宁波往宁海方向高速公路梅林服务区加油站斜对面的停车场,采用刀片割橡胶密封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范某戊停于该处的货车驾驶室右边车窗玻璃卸掉,盗走其裤内人民币1500元。

7、2011年3月27日凌某1时许,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至宁波往宁海方向高速公路梅林服务区靠近进口的停车场处,采用刀片割橡胶密封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刘某某停于该处的货车驾驶室后窗玻璃卸掉,盗走黑色夹克1件,内有人民币1900元。

8、2011年4月9日凌某1时许,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至宁海往××方向高速公路××服务区附近,采用持刀片割橡胶卸窗玻璃的方式,将张某某停于该服务区出口匝道内的货车驾驶室右后侧车窗玻璃卸掉,盗走夹克衫1件,内有人民币2000元。

9、2011年4月14日凌某1时许,被告人翟某、曾某、潘某某(另案处理)至台州往温州方向台州服务区,采用刀片割橡胶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李某丙停于该处进口边上的货车驾驶室左面车门上固定小窗的窗玻璃卸掉,盗得包1只,内有人民币3700元。

10、2011年4月26日凌某1时许,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至宁海往××方向高速公路××服务区附近,采用持刀片割橡胶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杨某某停于该处的货车驾驶室一侧窗玻璃卸掉,盗得驾驶室内裤子1条,内有人民1600元。

11、2011年5月1日凌某1时许,被告人翟某、曾某至宁波往××方向高速公路××服务区附近,采用持刀片割橡胶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韩某某停于该服务区X路边车道上中间段的货车驾驶室后窗玻璃卸掉,盗得包1只,内有人民币35000元。

12、2011年5月14日凌某,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至宁波往××方向高速公路××服务区附近,采用持刀片割橡胶密封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范某己停放在该服务区中间位置的货车驾驶室后窗玻璃卸掉,盗得包1只,内有人民币1100元。

13、2011年5月31日凌某1时许,被告人翟某、曾某至宁海往××方向高速公路××服务区附近,采用持刀片割橡胶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王某停于该服务区汽车修理店对面停车场的货车驾驶室左后侧窗玻璃卸掉,盗得女士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11000元。

14、2011年6月1日凌某,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至宁波往宁海方向高速公路某某服务区X路边车道上中间段,采用持刀片割橡胶带卸窗玻璃的手段,将赵某庚停于该处的货车驾驶室车窗玻璃卸掉,盗走人民币1800元。

15、2011年6月10日凌某,被告人曾某驾驶浙B×××××三菱轿车将被告人明某、翟某送至宁波往××高速公路××服务区附近,采用持刀片割橡胶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牛某某停于该处的货车驾驶室右侧车窗玻璃卸掉,盗走人民币2000元。

16、2011年6月18日凌某,被告人翟某驾驶浙B×××××三菱轿车将被告人明某、曾某送至高速公路余姚服务区往杭某某向的进口匝道口,采用持刀片割橡胶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蔡某停于该处的货车驾驶室右侧车窗玻璃卸掉,盗得裤子1条,内有人民币2500元。

17、2011年6月19日凌某,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至宁海往宁波高速公路某某服务区X路边车道中间段,采用持刀片割橡胶带卸窗玻璃的方式,将李某丙停于该处的货车驾驶室后面的玻璃卸掉,盗得包1只,内有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均于2011年6月22日被宁海县公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明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陈某、郭某某、赵某丁、范某戊、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丙、杨某某、韩某某、范某己、王某、赵某庚、牛某某、蔡某、李某辛陈述,证人吉某、王某、李某丙证言,手印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某,情况说明某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的身份情况证明某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翟某、曾某单独或者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明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浙B×××××三菱轿车1辆、刀片2盒均系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翟某、曾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作案工具浙B×××××三菱轿车一辆及刀片二盒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宁海县公某某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邵增辉

人民陪审员方雷

人民陪审员陈某家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胡熙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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