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04月17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05月21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0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07月0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01月2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具、赵某、何东昌、郝某坤、张善宾、张卫昌、王福成、王成(另案处理)等人因看不惯被害人朱某平时的工作作风,经预谋后,在范县X区水务局家属院南100米,手持木棍、铁棍等对朱某进行殴打。黄某持棍棒将朱某左前臂打伤。经鉴定,朱某之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提交悔过书一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01月2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具、赵某、何东昌、郝某坤、张善宾、张卫昌、王福成、王成(另案处理)等人因在平时的工作中与被害人朱某产生矛盾,经预谋后,在范县X区水务局家属院南100米,手持木棍、铁棍等对朱某进行殴打。黄某持棍棒将朱某左前臂打伤。经鉴定,朱某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经范县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黄某向朱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2万元,后又由黄某之父黄XX向朱某赔偿8000元,并取得了朱某的谅解。

被告人黄某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

鉴定结论,常驻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范县人民检察院(2012)范公刑和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协议书,调解笔录,证人郝某证言,被害人朱某陈述,被告人黄某供述等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与朱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朱某的谅解,且黄某系偶犯。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04月17日起至2012年0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坦

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范甫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被告人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