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亚帕奇家具厂某动行政确认案

时间:2004-09-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9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白族,X年X月X日出生,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X路。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冼某某,该局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沙富亚帕奇家具厂。地址:佛山市顺德区X镇沙富工业区X巷。

负责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家声,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朱某某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告朱某某是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沙富亚帕奇家具厂某保安员。2003年7月22日晚7时左右,在厂某口发生打架事件,混乱中朱某某被人打伤。另查朱某某当时并非当班。2003年12月8日,原告朱某某依法向某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经过调查后,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NO.(略)号《工伤认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原告和第三人。

原审认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被告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行使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职权。同时,有权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本案中,原告朱某某是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沙富亚帕奇家具厂某保安员,当晚在厂某受伤时并未当班,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据此认定原告的伤不属于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以其在当班时受伤,应属工伤的理由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并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12月29日作出的NO.(略)号《工伤认定书》,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朱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03年7月16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沙富亚帕奇家具厂某任保安员。7月22日晚6时许,上诉人在保安室值班。当晚8时左右,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沙富亚帕奇家具厂某某助理饶某某被人殴打,上诉人即向某某罗烈保报警,后也被人用砖头打成重伤,有目击证人王某某、向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厂某助理饶某某证明当时上诉人确实在当班期间。而一审法院单凭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沙富亚帕奇家具厂某某罗烈保的虚假证言以及根本不知情的利害关系人龚汝国之妻龚某兰的证言作出NO.(略)号《工伤认定书》,明显证据不足。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受伤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无视被告提供的证人证某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缺乏证据效力的事实,作出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相悖的判决,属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沙富亚帕奇家具厂某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经审查,上诉人朱某某是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沙富亚帕奇家具厂某保安,于2003年7月22日晚在厂某事故中受伤。对于上述事实,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在案发时是否当班、如何受伤以及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存在争议。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本案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朱某某是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沙富亚帕奇家具厂某保安,其于2003年7月22日晚在厂某事故中受伤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凭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沙富亚帕奇家具厂某某罗烈保这一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认定上诉人当时并未当班,明显证据不足。因上诉人的工作是保安,保护工厂某工的人身安全是其应尽的职责,是否当班不应是判定工伤的唯一标准。况且从原审法庭传唤的证人刘某乙、饶某某的证言也可以证实上诉人当时是当班的保安员。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查明上诉人是否因履行职责受伤,仅凭一份证据证明上诉人事发时不当班,认为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而作出的NO.(略)《工伤认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作出维持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NO.(略)《工伤认定书》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NO.(略)《工伤认定书》,由该局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诉讼费共20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某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徐允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