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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农民,住XX县X村。

被告刘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农民,住XX县X村。

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XX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现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2农历11月29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原告的陪嫁物有被子两块。X年X月X日生长子刘XX,现随被告生活。双方于2005年7月21日在XX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财产有在XX市X区X号楼X单元西户住宅房一套,在XX市XX县住宅房一套,无共同债权、无存款及有价证券,有共同债务若干。原、被告自2010年农历正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XX与刘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刘XX由刘XX独立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在XX市X区X号楼X单元西户住宅房一套归刘XX所有,在XX市XX县住宅房一套归曹XX所有,共同债务由刘XX偿还。

四、曹XX的陪嫁物被子两块归刘XX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曹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加斌峰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贺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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