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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011年8月31因涉嫌犯诈骗罪到遂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7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本院通知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郭某冒充驻马店市一超市工作人员,以春节发福利需购买水果为名,从遂平县水果市场李某丙、李某丁的水果批发部骗取大草箱装苹果108件、精品王某果81件、袋装苹果786斤、龙眼20件。所骗水果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146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退还被骗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王某、鲁某某、高某、王某、于某某的证言,李某丁提交的郭某骗购水果清单,辨认笔录及组合照片,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物证照片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郭某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郭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郭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悔罪态度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袁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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