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代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代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柳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30日在被告方老家中办酒,2010年1月4日领取结婚证,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而且脾气暴躁,对家庭缺乏责任感。被告从2011年初开始,对原告使用暴力,对原告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折磨,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石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代某与被告石某于2006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后相识恋爱,2010年1月4日,双方自愿在阜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两人感情尚可,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因原、被告年纪轻,婚后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遇到矛盾不能相互宽容、谅解,为琐事经常争吵。加之被告从外地来到长沙后,两夫妻经营了一门面,但因两人缺乏配合,生意冷清,经济条件每况愈下,以致原告认为被告不够勤劳,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双方的感情无法再维系,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被告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对证据质证及对案件答辩的权利,本院即以原告提交的合法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婚姻的存在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经过介绍后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双方结婚时间虽不长,但夫妻之间是需要相互关心、包容对方、共同努力,经过不断磨合,才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出现矛盾,主要是因双方不能心平气和地沟通,不善于处理家庭矛盾、经济条件不宽裕所致,双方并无其他根本冲突,原告亦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增进理解、彼此珍惜夫妻间的感情、相濡以沫,克服暂时的困难,其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原告代某要求与被告石某离婚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代某要求与被告石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与被告石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柳青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某书记员易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