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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张某某房屋搬迁纠纷案

时间:2004-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32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略)(7)。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黎某某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继续租住广州市越秀区X路X巷X号101房,为期四年,并按私房住宅租金交租。

二审期间,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暂住广州市越秀区X路X巷X号101房至2004年10月15日止,期满搬迁,此前的房屋使用金免予交纳,逾期搬迁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人民币(略)元,其中2004年9月23日支付5000元,搬迁、交付钥匙之日支付6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9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慧斯

代理审判员龚德家

代理审判员骆莉萍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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