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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曾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宜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吴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3月6日原告曾某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吴某同意离婚。原告曾某与被告吴某无共同财产。原告曾某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曾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曾某给付被告吴某人民币10000元(已兑付),本案纠纷了结,原、被告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生活,不得再因此事引发纠纷;

三、原、被告现各自身边的财物归各人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曾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黄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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