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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

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律师。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振球、李某乙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2011年12月19日,原、被告书面申请本院给予案外调解期限3个月。2011年12月21日,原、被告达成案外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共同到本院要求庭前调解。原告王某诉请要求被告某某支付伤残费、后续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387938元。本案的简要事实:2011年1月17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某务工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全身被爆炸烧伤20%以上,经在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至同年3月29日出院。被告某某自原告王某住院至出院期间已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300000元,另支付后续治疗费、误某、伤残补偿费、就业补偿费、营养补助费等共计100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一次性再支付原告46000元(不包括诉讼前已经支付的400000元)作为后续治疗费及其它所需费用,原、被告对本案不再有争议;

二、案件受理费3559.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乙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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