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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曹X。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朱XX。

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丽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原、被告双方在1996年相识,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可以,2001年生下一女,名叫胡X。自2009年底今,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价值8.8万元,债务24.1万元依法共同承担,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辩称,原、被告一直以来感情较好;原告起诉状中所述和事实不符,原、被告没发生过吵架;只要原告保证不与第三者来往,被告可以原谅原告出轨不忠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并恋爱,1999年9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胡X,现随原告生活。婚初两人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底开始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逐渐走向破裂。经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原告于2012年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离婚。

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住房一套[位于资兴市X路(原市印刷厂院内,房产证号为:资房权证字私第X号),该房在资兴市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湘x昌河牌小货车一辆,经营一家华任空调家电维修服务部(包括美的电器专卖店)。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外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XX与被告张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胡X由原告胡XX抚养直至成年,被告张X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万元,其他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家庭共同财产:住房一套[位于资兴市X路(原市印刷厂院内,房产证号为:资房权证私字第X号)]归被告张X所有。原告保证在2015年10月前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75000元还清,原告还清贷款后,应协助被告将所抵押的房产证过户到被告名下,所需过户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平均承担;如果原告未按期还清贷款,原告应赔偿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四、原告一次性支付4万元给被告,与本协议第二项相抵扣,原告还须付2万元给被告,该款于领取本院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其它家庭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以个人名义在外所欠债务由原告个人承担,被告以个人名义在外所欠债务由被告个人承担;

六、被告随时可以探视女儿胡X,每月有权和女儿胡X共同生活两天,如需更长时间,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

七、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丽梅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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