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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西安某富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某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2-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民终字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广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某高新产业开发区X路X号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顾先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某富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某尚俭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宝贵,陕西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广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西安某富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富远公司)委托承包拆迁安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某、顾先平,富远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宝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1日,广秦公司与富远公司签订《委托承包拆迁安某合同》,约定:广秦公司委托富远公司完成西安某东新街X路什字西南角的商住房的拆迁安某工作,以腾空为前提,每亩拆迁安某费179万元,包干使用,测量成果为7014亩,合计款项为(略)万元;合同生效后七日内,广秦公司先拨付准备金1255万元,动迁会后七日内再付1255万元,拆迁户迁出70%时再付125万元,拆迁过程中富远公司如需向提供安某房单位预付购房款和作价补偿安某费用时,广秦公司应及时按实另付,拆迁完毕、清运垃圾砌好围墙后,除扣除购买安某房尚未付款部分外,广秦公司将拆迁余额付清;广秦公司如不能按协议约定时间及额度向富远公司拨款,每拖延一天罚1000元,富远公司拆迁以四个月日历天数为限(含办手续的一个月),再拖延一天罚富远公司1000元,拖延到第二个月则每天按2000元计罚,以此类推,如拖延达六个月,合同自行终止,广秦公司一切损失由富远公司负责。1993年4月9日,广秦公司与富远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委托承包拆迁安某合同》的生效日期确定为广秦公司向富远公司拨付10%准备金之日。1993年4月10日,广秦公司向富远公司支付第一笔拆迁准备金1255万元,至1993年8月25日合同届满之日,广秦公司分五笔共支付拆迁安某费(略)元,占拆迁费总额的392%。富远公司未完成拆迁任务,1995年4月5日,富远公司致函广秦公司称在拆迁中发现拆迁户户数比原来提供的资料增加8户,要求广秦公司追加拆迁费1035万元、其他拆迁成本支出313万元,并要求其他补偿。广秦公司多次催促富远公司完成拆迁任务,富远公司要求广秦公司追加拆迁款,否则无法完成拆迁任务。以后,广秦公司请求西安某人民政府出面协调此事,西安某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协调,终因广秦公司未承诺按富远公司提出的数额追加拆迁款而协商不成。截止到1997年4月11日,广秦公司分26笔共向富远公司支付委托拆迁安某费(略)元,占应付拆迁款总额的9662%,余款(略)元未付。1996年9月2日,广秦公司与陕西达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西瑞公司)签订《广秦大厦项目转让合同》,约定广秦公司将广秦大厦项目以2970万元转让给达西瑞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剩余拆迁工作,使达西瑞公司尽快进入施工状态;在广秦公司完成剩余拆迁工作,清理施工现场后,达西瑞公司再向广秦公司支付297万元尾款。由于广秦公司未在《广秦大厦项目转让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拆迁任务,达西瑞公司未支付297万元项目转让尾款并另行将297万元支付给富远公司作为其完成剩余拆迁任务的补偿。1997年6月24日,有富远公司副总经理王发成在场,广秦公司将项目用地移交给达西瑞公司,移交时仍有四户被拆迁户未搬离现场,1997年8月28日,富远公司完成全部拆迁任务。

另查明:1993年5月8日,广秦公司向富远公司借款8万元,10月1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广秦公司委托富远公司向西安某新城区X路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代交城市管理、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绿化管理等费用8万元。10月13日,富远公司与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付给办事处8万元。1999年7月6日,办事处向本院出证证实富远公司代广秦公司付款8万元。1993年1月4日西安某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批复同意广秦大厦立项,以后广秦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1996年9月12日,西安某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将该项目调整给达西瑞公司并更名为“陕西金融信托大厦”。

1997年5月26日,广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因富远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给广秦公司造成经济损失648万元,应由富远公司承担;富远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失260万元;请求一审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承包拆迁合同;一审诉讼费由富远公司负担。1998年7月31日,一审法院开庭时广秦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富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7744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富远公司提起反诉称:由于广秦公司未依约支付拆迁费,给富远公司造成贷款利息损失9882万元,应由广秦公司赔偿,在实施拆迁工作中,拆迁户多出8户,广秦公司应追加拆迁安某费100万元;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对尚未搬迁的4户应多付60万元安某费,该费用亦应由广秦公司承担;广秦公司应支付60万元拆迁尾款及该款(略)万元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广秦公司与富远公司签订的《委托承包拆迁安某合同》及二份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广秦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仅拨付拆迁安某总价款的392%,至今尚欠40余万元未拨付;富远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拆迁任务,故双方因各自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相互折抵。富远公司反诉请求广秦公司支付下欠的委托拆迁安某款、垫付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富远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广秦公司承担300万元借款的银行利息,该反诉请求与本案不具备合并审理的条件,应另案起诉;富远公司反诉请求广秦公司偿付8万元借款及利息,因该笔借款与委托拆迁安某合同无因果关系,应另案起诉;富远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广秦公司支付新增8户的拆迁安某费用,因拆迁合同约定以亩计付拆迁安某费、包干使用,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广秦公司与富远公司签订的《委托承包拆迁安某合同》及二份补充合同有效;二、广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富远公司下欠委托拆迁安某款(略)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1997年8月28日到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三、广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富远公司8万元及利息(自1993年10月15日到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四、驳回广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富远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广秦公司负担;反诉费(略)元,由广秦公司负担5402元,由富远公司负担(略)元。

广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判令富远公司偿还因迟延拆迁而应承担的违约金747万元;富远公司未曾为广秦公司垫付8万元,一审判决判令其偿还富远公司8万元垫付款本息,缺乏依据,应予纠正;因富远公司未完成拆迁任务,给广秦公司造成了297万元的项目转让款损失,应予赔偿。富远公司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1993年3月11日广秦公司与富远公司签订的《委托承包拆迁安某合同》及同年4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同年10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广秦公司已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认定上述合同有效。广秦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依拆迁进度分期付款时延期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拆迁合同约定以亩计付拆迁安某费、包干使用,故富远公司请求广秦公司增加拆迁安某费用没有依据。富远公司以此为由在拆迁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长达4年多的时间内拒不拆迁,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广秦公司、富远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折抵后,富远公司应当向广秦公司支付违约金但不能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本金(略)元。在委托拆迁合同中由于富远公司未按期拆迁造成广秦公司未能按项目转让合同约定向达西瑞公司交地,致使达西瑞公司依约未向广秦公司支付297万元项目转让尾款并另行将该款支付给富远公司用于拆除剩余拆迁户。297万元项目转让尾款损失与富远公司违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广秦公司、富远公司应按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该笔损失;富远公司应向广秦公司赔偿的损失数额已超出了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依照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再支付。广秦公司应向富远公司支付(略)元的拆迁尾款,依据委托拆迁合同约定,富远公司拆迁完毕后广秦公司才支付拆迁尾款,富远公司未依约完成拆迁任务,故广秦公司不应支付拆迁尾款利息。广秦公司上诉主张的其他损失及富远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违约金747万元,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富远公司为广秦公司垫付的8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富远公司给广秦公司出示的借据、办事处为富远公司出具的付款凭证、办事处向我院出具的书证为据,证据充分,广秦公司应向富远公司偿还8万元借款本息,广秦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变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富远公司支付尚欠的委托拆迁安某款(略)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富远公司向广秦公司支付297万元损失赔偿额的90%,即2673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富远公司承担(略)元,由广秦公司承担55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韩玫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贾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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