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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邓州市人,农民。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8月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X镇汇柏鞋厂被东莞市X街分局河田派出所民警抓获,2009年8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解回,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3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贵(已判刑)、王某普(另案处理)驾驶丰田双排座工具车窜至312国道内乡至西峡段,见国道上一车牌号为豫x的货车往西峡方向行驶,遂尾随该车,由王某普驾驶工具车,李某某、张贵二人站在工具车后斗,王某普灭车灯并从货车右边贴靠货车后部,由张贵持刀割断货车上绑货的绳子,划开盖在货物上的雨布,张、李某人从该货车上扒窃编织袋中药材苍术13包(432公斤)至工具车上后逃离。3月12日下午,三人将扒窃的苍术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卖给在西峡县X路收药材的王某,获赃款1000余元。案发后,被盗苍术已追退。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苍术价值4320元。

2、2007年12月份一天夜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贵(已判刑)、王某普(另案处理)驾驶丰田双排座工具车窜至312国道唐河段,采用上述手段扒窃国道上行驶的一辆货车上的桐籽约2000斤后逃离,次日下午,三人将所盗桐籽卖给西峡县X路收药材的王某,得赃款2000元三人平分。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桐籽价值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同案犯张贵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黄某乙、王某证言、鉴定结论、被盗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西峡县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以及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了罚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8月4日被抓获至2009年8月13日被拘留的期间依法应当折抵刑期。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王某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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