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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道县X镇濂溪河南岸。

负责人罗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该联社城南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镇XX村X组。

申请执行人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2)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与申请执行人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执行人何某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被执行人何某按月支付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与被执行人何某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曾智辉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某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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