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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田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田某。

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中段X号鹏池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锋

审判员张慧

代理审判员徐某君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毛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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