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等275人(名单附表)。
诉讼代表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小区X幢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姜某,北京市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冶金某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检测中心工程师。
诉讼代表人: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小区X幢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孙镇平,北京市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小区X幢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小区X幢X单元X室。
诉讼代表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小区X幢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王昕,北京市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小区X幢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蒋红艳,北京市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国华,君安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建新,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某某等275人、浙江省义乌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因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浙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浙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凡
审判员谭红
代理审判员高珂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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