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1968年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乙,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苟明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00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沙坪坝区某某科技大厦X号楼第二层非住宅门面(位置见购房合同附图),总房款人民币22.75万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购房款支付完毕交付房屋三个月内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房款12.75万元,2000年12月25日,原告又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余款10万元,共计支付完毕购房款人民币22.75万元。2001年2月14日被告将原告购买的该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但至今仍未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胡某和被告某某公司签订有购房合同,购买了某某公司开发的门面,按照约定,双方已经在约定时间内即2001年2月5日交付了房屋,后来因为某某公司建设资金贷款设立抵押,所以一直没有办证。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22日,原告陈某(乙方)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记载,“一、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沙坪坝某某科技大厦X号楼第二层非住宅门面(位置轴线见附图阴影部分),建筑面积约91平方米(以产权部门办理权属证书为准),按单价建筑面积2500元/平米出售给乙方。二、上述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三、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本合同签订三十日之内,支付完毕余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四、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完毕上述购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五、乙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三个月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成上述房屋的国土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生效等共八条进行了约定。同时,该合同还附有原告所购房屋的附图,该附图阴影部分原告所购房屋,该附图还加盖有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被告将原告所购房屋于2001年2月14日交付给了原告。

原告要求办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发现,该房屋由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1年4月27日设定有以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至今未消除。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被工商管理机构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图、购房款收据、被告提供的抵押合同及附图、本院收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当事人的陈某在案为凭,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交清了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也应当为原告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但原告购买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虽不导致合同无效,但属于取得物权的障碍,故不能过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苟明剑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杨娅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