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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某售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第XX幢XX单元XX层XX号。

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某售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XX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58.8元。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欠款案件较多。2012年5月4日,本院以(2012)莲执字第X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存款12910元;2012年5月24日,本院以(2012)莲执字第X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存款52002.9元;2012年5月25日,本院以(2012)莲执字第858-X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存款48000元;2012年5月25日,本院以(2012)莲执字第X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存款9723元。2012年6月5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3758.8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XX,王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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