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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灵电器公司)与被告和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灵电器公司)与被告和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2年5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灵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阳兴、被告和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灵电器公司诉称: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22日,被告先后在其处借款22000元,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22000元。

被告和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其不欠原告款项。其原为原告处员工,负责对外联系销售业务,原告规定出差前可先提供出差费用,回来后报销差旅费,但2012年下半年因原告公司领导闹矛盾,其现仍有差旅费20099.82元未能报销,另原告还欠其工资款、风险金等未支付。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1、2010年5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2000元借据一份;2、2011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20000元借据一份。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证据1,系其用于出差联系业务,为应报销的差旅业务费用,应在该报销费用中冲抵;证据2所借款项用于向原告缴纳风险抵押金,其不欠公司该款。

被告提供2011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20000元风险押金收据一份。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主张予以认可,同意该20000元予以冲抵,但不同意该2000元系差旅业务报销费用并予冲抵。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提供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该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2011年2月22日,被告借原告20000元用于向原告缴纳风险押金,双方同意互相冲抵。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2000元借据,双方借款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称该款用于出差联系业务,为应报销的差旅业务费,要求抵销,被告予以否认并不同意抵销,因被告要求报销差旅业务费与原告返还借款请求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能进行抵销。原告认可被告于2011年2月22日借其20000元用于缴纳风险金,双方同意互相冲抵,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2000元。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2.5元,由被告和某负担50元,原告负担122.5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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