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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某与胡某,陈某,郴州市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郴州市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XX小区XX部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X镇XXX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X乡XX组。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X乡XX村X组。

被告郴州市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XX小区XX部,住所地郴州市X区XXX。

负责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郴州市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受理原告凡某与被告胡某、陈某、郴州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XXXX小区XX部、郴州市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凡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财产保全费1881元,共计4518.5元,由原告凡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克

审判员高锐

审判员周崇高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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