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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田某

时间:2008-03-07  当事人: 田某   法官:法官張慧玲   文号:HCMA1221/2007

HCMA122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21號

(原沙田某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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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田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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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3月5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3月7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即煙蒂」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條及第23(1A)條;被判罰款$2,5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是指在事發當日下午6時10分,一名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即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地點對面、3至4米遠的馬路巡邏時,見案發地點有煙冒起。證人其後發現上訴人站在兩輛泊在路旁的車輛中間馬路吸煙。證人指雖然上訴人是背向着他,但因上訴人有兩面望,所以證人可見其抽煙之動作。證人其後見上訴人將右手拿着的煙頭扔掉在他左面的馬路上。上訴人隨即進入175A號舖,但很快就折返舖外觀賞貨品。證人便上前截上訴人,並通知他會票控他。證人指稱在整個過程,無車輛在他與上訴人之間經過,街上人流亦無阻他對上訴人之視線。

辯方案情

3.無刑事記錄的上訴人作證指他經過事發地點,站在店舖外觀賞水草。他確曾吸煙,但是他是「背負雙手」――即將雙手連香煙放在背後;而他後面有車停泊,阻擋了他手持的香煙。上訴人稱後來他跌了煙落地,他立即執回,但兩名食環署職員此時跑向他,並說要檢控他。上訴人曾解釋他只是跌下煙頭,但證人不聽,只說「唔覺得」。

上訴理據

4.上訴人的書面上訴理由如下:

「在進行聆訊時該罪行之證據份量並不足以構成罪行,連裁判官在最後陳詞時都表示沒有證據顯示本人有罪,而本人亦理直氣壯地正面回答所有問題,但裁判官竟說本人閃縮地迴避主控所提出的問題,沒有正面回答,所以本人不能接受此判決,為求公道,請審慎處理。」

5.在本席席前,上訴人指裁判官在覆述控辯雙方案情前,無提及他曾多次在庭上指控方證人說謊,裁判官是有必要將上述事情道出。

6.基本上上訴人指裁判官無理由不相信他的版本。他指食環署人員明顯說謊,裁判官不應將他定罪。

裁判官的裁斷

7.裁判官裁斷如下:

「証供的分析

9.本席緊記証明上訴人有罪的責任在於控方,控方要就本案控罪的每一元素以毫無合理疑點下証明,上訴人無須証明自己無罪。本席已考慮過控方証人的証供,呈堂的證物,控方証人在庭上作供的神態。本席亦有審閱辯方的証供。本席亦有觀察過上訴人作供的神情。

10.本案主要來說,是一個控方証人對上訴人一人的版本,本席要特別小心處理。上訴人無案底,法庭要考慮案例Berreda的指引。

11.經本席觀察過,本案控方証人之証供,本席認為非常清晰,毫無迴避,直接了當,在盤問下也未受動搖。上訴人之証供,他手持香煙,將手擺在身後,而身後有車停泊,車身又高過他雙手,他在這個情況下跌煙頭,而煙頭跌在馬路面上。由於他雙手是被車輛遮擋住,根本無人能見到他跌下煙頭,更莫說是掉煙頭。換言之,証人無從知道上訴人有掉煙頭又或有跌煙頭。如果上訴人版本屬實,証人就是胡亂找人做檢控對象,又剛剛找到剛剛跌煙頭的上訴人,這個情形並不合理。兼且上訴人在庭上作供時,神情迴避,本席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儘管本席不相信上訴人,舉証的責任始終在於控方。

12.本席審閱過所有証供,本席認為控方証人為誠實可靠的証人,本席接納控方証人的証供,事發時正如其所述。另一方面,上訴人說他解釋不到為何會跌煙頭,亦不知為何無人碰撞他,煙頭都會跌在地上,本席認為是因為上訴人找不出抗辯理由,迴避主控的質問,所以他推說解釋不到或不知道。

13.本席裁定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上訴人的控罪,本席毫不猶豫地裁定上訴人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即煙蒂,俗稱煙頭。罪名成立。」

裁定

8.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9.裁判官清楚知悉控辯雙方的不同版本。他仔細分析所有證供。本席看不出裁判官所作的裁斷有任何不當之處。本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定罪無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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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ouShihBinv.HKSAR,FACC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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