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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徐某、唐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又名罗X),男,59岁。

被告人徐某(又名徐X),男,25岁。

被告人唐某,男,40岁。

罗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徐某、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徐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5日下午15时许,罗某县林业局执法大队卢X军、姚X喜、黄X、李X勇四人路过罗某县X村李某湾时发现罗某路路边人造林被人砍伐,便对正在拉树的人进行询问。被告人罗某称被砍伐的树是自己所栽,动手与执法人员撕扯。随后被告人唐某、徐某与执法人员卢X军、姚X喜、黄X、李X勇发生厮打。厮打中,黄X、罗某受伤。经鉴定,黄X、罗某的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徐某、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徐某、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5日下午15时许,罗某县林业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卢X军、姚X喜、黄X、李X勇四人路过罗某县X村李某湾时发现罗某路路边人造林被人砍伐,便对正在拉树的人进行询问。被告人罗某称被砍伐的树是自己所栽,动手与执法人员撕扯。随后被告人唐某、徐某与执法人员卢X军、姚X喜、黄X、李X勇发生厮打。厮打中,黄X、罗某受伤。经鉴定,黄X、罗某的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名被告人已赔偿了四名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0元。四名被害人对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x年2月10日陈述:我是罗某县林业局曾店执法队队员。今年农历正月十四日下午,我队的卢X军、姚X喜、李X勇和我四个人开着大队的红色森林消防车,从曾店回罗某城关。下午3点钟左右,我们走到莽张乡X村北边,看见路边杨树被砍了,有两个人正用架子车拉树。我们就停车下去询问。那两个拉树人说不是他们砍的树,是别人请他们来拉的。因为当时在下雨,我们又上了车。过了一会儿,一个60多岁的男的和一个40多岁的女的到我们车跟前来了。卢队长问他是哪里人,为啥乱砍树。那个男的喝了酒的,当时脾气好大,不好好说话。卢队长把证件拿出来给他看。那个男的将卢队长的手拍下,说:“我看这个XX(脏话),我的树,我想砍,你们扯熊蛋,我专门跟你们这些政府养的狗搞。”说着这个老头就动手把李X勇拉下来要打。我看着要打起来,就下车劝架,那个女的也脱架。这时还都没动手。那老头用拳头要打李X勇时,李X勇头一偏,正好打在那女的脸上,嘴巴被打出血了。那女的就开始吆喝说打人了。那两个拉架子车的人就跑过来,开始撵卢队长打。卢队长跑了。他们就又转来,我还在劝架。那个拉架子车的40多岁的人捡起石头,照我头左部就砸一下,当场就把我头打开了。我立即蹲在地上,他们就对我拳打脚踢,我被打得躺在地上。他们几个就开始拖我。那个20多岁的年轻孩边拖边说把我扔到河沟里。我被拖的离开始被打的地方有十几米远,也就是从路X路东边。我被打晕了,迷迷糊糊地听见派出所来人了。后来怎么到医院的我不知道。打我的有两个拉架子车的,一个40多岁,一个20多岁。其中20多岁的人穿着黑色的皮夹克。还有一个60岁的老头和40多岁的女的。这几个人我不认识。事是由老头引起的。那个女的在用脚蹬我头,那个20多岁的小伙子在我被打倒后,用脚踢我、拖我,还说把我扔到河沟里。他还用石头砸消防车。那个40多岁的男的用石头把我头部砸开,当场把我砸晕,后来他也用脚踢我。

2、被害人姚X喜2012年2月5日陈述:我是罗某县林业局曾店执法队队员。2012年2月5日下午3点左右,我们四个同事路过莽张槐店村X路段时,我们发现有人在219线开武路路西边砍杨树。当时没有发现人,路边是一棵杨树和一把油锯。我们往后转了50米处,发现有两个人拉着架子车,车上有已砍倒的杨树。我们怀疑是同一个人所为,就上前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询问这两个人。其中一个年级大的人说是李某湾的罗某砍的。我们简单地问了几句时,又来了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男的后来听说叫罗某。他可能喝过酒,来了后就说树是他砍的,他想砍多少就砍多少。双方在发生语言争执时,我的同事李X勇就说这个地点是贾家湾。罗某就认为李X勇不该多嘴,就先动手抓着李X勇的衣领子,将他从车上抓扯下来,捅打李X勇。这个人打李X勇的面部时,李X勇避让,这个人的拳头就打在与他一块的那个女的嘴上,当时这个女的嘴流血了。这时拉架子车的两个人就上来动手打李X勇,我和同事黄X就过去脱架。拉架子车的两个人就上去对黄X拳打脚踢,我见罗某捡起石头朝黄X的头部砸了一下,那个女的也踢了黄X两脚。卢X军见我们的人被打倒了就过来了。那个拉架子车的20多岁的年起人就从地上捡起块石头,朝卢X军砸去。卢X军跑了,没砸住。这个年轻人见没有砸住,就又捡起那块石头朝消防车的头部砸去。这时又过来四个人。这个年轻人就指着卢X军对那四个人说:“他就是队长。”卢X军见状就往西土路上跑。那四个人就追撵过去。后来我才知道卢X军也被打过。后来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3、被害人李X勇2012年2月5日陈述:自称罗某的人举拳头打我,在我脸上打了三拳。那个40多岁女的阻止罗某,去掰罗某掐着我领口的手,罗某又朝我左耳朵后打了一拳,我低头躲闪开了,罗某收拳不及,打在那个女的嘴角上,当时就出血了。那个女的就喊:“打死人了,你们都不管。”那两个拉架子车人说卢X军是队长,上来就追打卢X军。卢X军顺着开武路往南跑,两名男子在后面追。我也跑上去。拉架子车中的那个40多岁的人被我甩在后面。拉架子车中的那个20多岁的人转身对我冲过来。他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我们的执法车头砸了两下。然后我转头看见路东边的黄X。我看见被拉架子车中的那个40多岁的人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好像在和黄X说话。然后那个40多岁的男的举起石头砸住黄X的头部,黄X就倒在地上。我跑过去时,那个40多岁的女的用脚踢黄X的头。那个20多岁的男的也过来踢了黄X几脚。我们四个同事当时都挨打了。我的面部和头部被罗某用拳头打的。后来那个拉架子车的20多岁的年轻人打电话叫来了四名20多岁的年轻人追打卢X军。卢X军被打我没有看见,后来听卢X军说他的左腿和胸部被人打伤。我们四名执法人员均没有还手。

4、被害人卢X军2012年2月5日陈述:我们走到莽张槐店李某湾路段时,发现两棵树被砍,我和黄X、姚X喜三人下车询问。我和黄X走在前面,向两个拉架子车的人亮出执法证,问是谁砍的树。那两人说是罗某砍的。这时一个40多岁的女的来了,问我们是干什么的。我们说是林业局的。我们问树是谁砍的。她说树是他们自己种的。这时又来了一个60多岁的男的。雨开始下大了,我们就跑回执法车上去。我坐在副驾驶位置,李X勇坐在驾驶室位置。我对那个女的说问他们一些情况。那个60多岁的男的就在副驾驶室门外站着。我问他树是他让人砍的吗。他说树是他种的,挡住了电线,所以将树砍了。我就说这是省道,路边林不能砍伐。然后问他哪个村X组的。他说自己叫罗某,自己的树想怎么砍就怎么砍。李X勇就说:“卢队,这里是贾家湾。”罗某满身酒气,我感觉他中午喝过酒了的。罗某说李X勇一个熊开车的多什么嘴。我就对罗某说他喝了酒的,我不跟他说。这时罗某就将副驾驶室的车门打开,上来抓住李X勇的衣领子,将他拖下车。我把手里的本子放下,说道:“别搞,有什么说不清楚。”罗某用拳头朝李X勇的脸上打了三拳。黄X下车跑上来,站着罗某和李X勇之间用双手抓着罗某的手想分开双方。姚X喜也下车站在一边说:“我们是执法队员不能还手。”那个女的来脱架,去拉罗某的手,罗某朝李X勇脸上就是一拳,李X勇一闪,罗某收拳不及打在那个女的脸上。那个女的倒在地上捂着出血的嘴说打死人了。这时拉架子车的20多岁的和40多岁的两个男的就上来撵我打。我后背和头部被打了两拳。我顺着开武路往南跑。那个20多岁的人在后面追打我,我跑脱了。我看见他没追我了我就回到现场,看见那个20多岁的年轻人从地上捡起一块直径有15厘米的石头对着我们的执法车的车头砸了两下。然后这个人拿出手机打电话,没过两分钟,就从凡(槐)店路口方向来了四个年轻人,都是走过来的。我听见那个拿石头砸车的人喊:“他是队长,打死他。”我一听他喊,就开始往西跑,我听到后面四个年轻人已经追过来了,就跑到凡(槐)店村土门湾,看到一户人家的门敞开着,就钻进床底下躲起来。

5、证人张X芝2012年2月13日证言:今年正月十四有个人躲到我屋里,咋进来的我不知道。后来有三、四个年轻人将这个躲在我床底下的人找出来,将他拉到大门外。后来听湾里人说这个人跪在地上。

6、证人尹x年2月10日证言:我是罗某县X乡农业中心主任。今年农历正月十四日下午3点左右,我驾车回罗某途中,在莽张凡(槐)店村李某湾地段,我发现路上停着一辆林业局的森林消防车。路边有好多人。地上躺着两个人,一个是林业局的小黄,大名我不知道,他脸上有血。另外一个女的我不认识。派出所的人也在。路边架子车上有一棵树,路边还放倒一棵树。这两棵树是开武路路道林,都是乡里统一栽的,产权一般属于村里。我将小黄送到了医院。

7、证人罗X英2012年2月17日证言:今年正月十四日中午,我和我丈夫唐某、侄女罗X以及侄女婿徐某到我父亲罗某家吃饭。我们中午喝有白酒、啤酒。吃罢饭后,我父亲说到路边他的地边上放几棵树盖猪圈。我父亲去放的树。我去打牌了不知道怎么放的。下午3点多,我打牌回来时,我父亲和我丈夫两个在放树。我丈夫和徐某帮忙拉树。我过去准备帮忙推车时,看见一辆车停住路边,下来几个人和唐某、徐某说话。我就跟过去问咋回事。这时我父亲也从后边过来了,问咋回事。那车上的人说他们是林业局的,树不能砍。我们说树是自己种的,不晓得不能砍。我父亲叫他们到屋里喝水。车上有个人说:“喝某X水。”我父亲也不高兴,也讲了一些不好听的话。双方发生争执。他俩就厮巴起来。我上去脱架。那个人打了我脸几拳,我嘴被打出血了,我倒在地上。他们几个男的都厮巴在一起。咋打的我没注意。我迷迷糊糊听到一个人讲:“你们只管打,我收兜。”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那个打我的林业局的人也躺在地上。那个男的先动手打我父亲的,他先抓我父亲的衣领子,我父亲也抓他衣领子,才打起来。当时我们一共放了两棵树。

8、证人刘x年2月14日证言:今年正月十四日下午,我从伍家坡中队下班回莽张。大概4点钟左右,我坐车走到李某湾路口,看见有一个女的躺在地上,一个女的半跪在地上,脸上有血,有个年轻人被人拉着,他好像还想去打人。我下车到家后,先换了衣服,并对在我父亲门市部玩的段X、段X说李某湾有人打架,我们去看看。段X志到诊所看病,我就叫段X志骑车带着我去现场。段X和段X骑车先走。我和段X志还没到现场,就听见有人喊打人的人跑了。我们看见有个人往田畈跑。我和段X志将车放下就去追。段X和段X就跟着追,后来他们回去骑车追。我们追到土门湾,看见一个老婆婆从屋里出来,我们就问她屋里来人没有,她说没来人。我们找了几家,就又回来进老婆婆家找,后来在老婆婆的床底下发现了这个人。我们让那个人出来。那人出来后,我就在院子里坐着,段X、段X、段X志让那人往外走。后来我听说段X志叫那人跪下,并踹了他的腿。随后我们就一起到现场。段X和段X骑车先走了。我撵那个人的时候不知道他的身份,后来从土门湾往回走时,他说他是森林稽查大队执法的,我们到现场后又看见消防车停在那儿。

其2012年2月21日证言内容与其2012年2月14日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段X志2012年2月24日证言:刘X在那老婆婆屋里踢了那个人一脚。我们出大门后,我对那个人大腿踢了一脚,他身子一弯,差点摔倒。那个人说他是林业局执法大队的。我问他为何跑。他说有个穿皮夹克的拿个大石头撵他没撵上,又拿石头砸他的车,所以他才跑。路上那人说腿疼,我问怎么搞的。他说是穿皮夹克的人打的。我是刘X喊去的。

10、证人段x年2月16日证言:刘X和段X志将那个人的衣领子抓住从老婆婆的家里往外走,我和段X在后面跟着。走到大门口,段家志照那个人的前面踹了一脚,并叫那人跪下。刘X照那个人脸上打了一耳光。那人跪了一分多钟。后来我和段X就走了。我和段X听刘X说李某湾有人打架,我们就去了现场。

11、证人段x年2月16日证言内容与证人段x年2月16日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2、被告人罗某2012年2月17日供述:今年正月十四日,我女儿罗X英、女婿唐某、孙女罗X、孙女婿徐某到我家给我过生日。中午吃饭时我喝了三两多酒。吃了饭后我想趁几个人都在,把树砍回来盖猪圈。我们只砍了一棵树。大概下午3点多,林业执法的人来了,他们先问拉树的我老大罗X富和我女婿唐某,是谁让砍的树。罗X富和唐某说是我让砍的。当时我回去喝水了。等我出来时,罗X富和唐某说管林业的人来了。我就过去解释。我让执法人员到家里喝水。执法的人说喝么水。我说他们不该说脏话。接着执法队的人就从车上下来,其中一个抓住我的衣领子,随后就照我左耳门子和腰部各打了一捶,又照我左腿踢了一脚。随后将我摔倒在公路上。我女儿看到后就来脱架。也不知道谁打了我女儿一拳。这时已经闹得一塌糊涂。后来派出所就来了。打架的时候我老大罗X富回家了,在现场的有罗X英、唐某、和我。我孙女婿徐某(徐某)我没注意。我当时喝酒了,究竟几人打我我记不清,只记得那个把我摔在地上的人的衣袖被扯破了,这个人踢了我左腿。我出于本能也还手了。正月十六日,我听别人说有几个孩撵一个人,并且在土门湾将那个人撵着了。这四个孩我只认识刘刚。当时打架时没有别人在场,打完后才有人过来看热闹。

其当庭供述:树是我砍的,我女儿、女婿拉树。砍树后我回去喝水,我女儿罗X英回家对我说林业局的来了,林业局的人说不该砍树,我就去了现场。

13、被告人徐某2012年3月11日供述:今年农历正月十四,我妻子的爷爷罗X军过生日。中午我们在他家喝了酒。饭后,罗X军说他地边上的树是他爸种的,现在长高了挡住了电线,叫我们一块去帮忙砍回来。树是罗X军砍的。我和唐某拉。刚砍完一棵树,正拉时,林业局的人坐着红色的车来了。他们来了后先说这树不能砍,并且还把证拿出来在我眼前晃了一下。这时我爷罗某和我姑罗X英也过来了。我爷叫他们进去喝杯水。林业局的人就说话带脏字,并且边说边坐回车里。罗某嫌他们说话难听,就和他们争吵起来。我和唐某在架子车旁离他们有十米来远。他们争吵一会儿,我看见驾驶室的司机先下来,接着车里的人都下来了。罗某、罗X英和林业局的人在地上厮巴起来。唐某先过去,我随后也过去了,我的目的是脱架。我过去后看见罗某被打倒在地上。罗X英嘴里被打出血了。我被一个人踢了几脚。我正准备踢那人。那个人跑了。接着我过去看我爷,我爷耳朵和嘴角都流血。林业局的一个人也被打得躺在地上。唐某过去后先抱一个林业局的人没抱住,就又抱住我爷。那个被唐某要抱的人就用拳头打唐某。唐某也用拳头打他。我不认识刘刚。我拿手机是准备给我爸打电话,想让他叫车送罗某和罗X英到医院。

其当庭供述:我用石头砸了消防车。

14、被告人唐某2012年3月26日供述:我今天来投案自首。今年正月十四我老丈人罗某过生日,我和妻子罗X英以及徐某夫妻去给罗某祝寿。中午我们都喝了酒。饭后,罗某说砍两棵树回来盖猪圈,让我们过去帮忙。大概下午3点左右,我们放了两棵树。我和徐某用架子车拉树时,森林消防车来了。我就知道是林业执法人员。当时他们下来几个人问我是谁砍的树。我说是罗某砍的。因为下雨,他们问完后就上车了。过一会儿我丈人罗某来了,他就到消防车跟前和执法人员说事。接着他们就吵起来。随后执法人员从车上下来。罗某和那个司机相互抓衣领子厮巴起来。罗X英就去脱架。我也去拖架。徐某还在架子车旁边站着。罗某和那个司机就相互用手捅对方。其他执法人员也都下车,那个年轻点的,后来受伤的那个执法人员,下车后就用手打罗某,罗X英叫他别打。他又把我女人打倒在地,罗X英嘴上流血。我也用手照那个人背部捅了两拳。林业执法人员将我拉住了,我就没再打成。徐某看见有人打罗某,就跑来说:“别打我爷。”徐某与后来跑了的那个人打了一阵子。后来那个人就跑了。徐某撵了那个人一段路后,就掂个石头把消防车砸了一下。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

其当庭供述内容与其2012年3月26日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15、罗某县公安局民警关于提取罗某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森林消防车内的两块石头的扣押笔录、照片四张在卷。

16、被害人黄X辨认的辨认笔录、照片在卷。

17、被害人卢X军指认被告人罗某砍伐树木现场照片在卷。

18、罗某县林业局罗某字(2012)X号关于改进和强化我县林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2012年3月8日证明及四名被害人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在卷,证明被害人卢X军、姚X喜、李X勇、黄X属于该局林业林政执法大队曾店中队的工作人员,该中队负责铁铺乡X镇的林政管理工作。

19、罗某县X村民委员会关于被砍伐树木为2003年栽植的证明在卷。

20、罗某县公安局莽张派出所处警情况说明在卷,证明2012年2月5日15时43分,该所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现场有一名林业执法人员和唐某的老婆受伤躺在地上,一辆红色有“森林消防”字样的车停在路边,副驾驶室前方引擎盖上有被砸的痕迹,车边有两块石头,执法队员中有一名队员的上衣被撕破,路边有两棵树被砍倒。

21、河南省罗某县人民医院关于被害人黄X的诊断证明书及罗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2012)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被害人黄X头部外伤,鼻部出血,胸部外伤,左下肺挫裂伤,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其外伤属轻微伤范围。

22、河南省罗某县中医院关于被告人罗某的诊断证明书及罗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2012)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罗某左侧耳廓下外伤,左侧胸廓软组织损伤,左侧踝关节软组织损伤,其外伤属轻微伤范围。

23、罗某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罗某2012年2月22日被抓捕的证明在卷。

24、罗某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徐某2012年3月11日在家中被抓捕的证明在卷。

25、罗某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唐某于2012年3月26日自动投案的证明在卷。

2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27、被告人罗某的户籍证明在卷。

28、被告人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卷。

29、被告人唐某户籍证明在卷。

30、民事赔偿协议书、撤案谅解书在卷,证明被告人罗某、徐某、唐某与被害人黄X、卢X军、李X勇、姚X喜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三被告人已赔偿四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四被害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徐某、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罗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徐某、唐某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对罗某、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蔡韧

审判员方平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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