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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某诉息县人民政府、息县国土局行政注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息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申军

委托代理人柳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诉息县人民政府、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注销登记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代理审判员史训利

代理审判员陈鑫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阮晓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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