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PD2566/2006(Review)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06年第2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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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陳某
對
答辯人黃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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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盧偉光土地審裁處成員
聆訊日期:2007年6月27日
頒下覆核判決書日期:20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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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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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在覆核聆訊當日,已收到並閱讀了本席2007年6月8日聆訊的判決理由書(日期為2007年6月27日)。雙方同意可以在當日繼續進行覆核聆訊;雙方亦確認不會因為剛收到判決理由書而導致任何不公正的地方。
2.申請人的非正審申請書有附件1頁,提出(1)黃一鳴法官在2006年12月22日過堂時已指出本案不是一案兩審;及(2)答辯人沒有理會容耀榮法官在2007年3月14日的繳付臨時租金/中間收益的命令。
3.申請人呈交一份書面補充資料主要陳某雙方在審裁處過往幾次聆訊的情況,並附上2006年12月22日在第1庭聆訊的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4.申請人陳某,提出以下兩點:——
(i)答辯人親口承認拖欠她幾年租,“因為佢唔交租,我肯定要收樓”;及
(ii)答辯人至今沒有遵守容法官的命令。
5.經本席查詢後,得悉申請人是要求覆核本席頒令將本案轉介區域法院的命令,繼續在土地審裁處審訊本案。
6.答辯人陳某,指出認為本席的判決正確,因而反對申請人的覆核申請。答辯人建議本席給予申請人14天的時間再詳細考慮她的覆核申請,因為答辯人認為申請人的覆核理由並不充份。申請人並不同意此建議。
7.本席留意到前幾次在第1庭及第2庭的聆訊,黃法官及容法官並沒有正式考慮是否應該將本案件轉介往區域法院這個問題,更沒有就此個問題作出任何頒令。
8.申請人陳某所指的答辯人至今沒有遵守容法官的命令,與應否將本案轉介往區域法院並無任何關係。本席在2007年6月27日的判決理由書已清楚說明容法官的繳款命令仍然有效,申請人現時已可以自行跟進執行容法官命令的程序。
9.另外,在本案轉介住區域法院後,申請人仍然可以要求法院頒令她收樓及追討答辯人所欠的金額(如有的話)。
10.本席經考慮後,認為申請人並沒有提出足夠的可以被接納的理由,反駁本席轉介案件的判決(見原判決理由書第29段至第31段)。因此,本席決定維持原來的判決,並頒令如下:——
(1)撤銷申請人2007年6月15日覆核申請;
(2)在雙方同意下,本席頒令訟費歸於本案。
(盧偉光)
土地審裁處成員
申請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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