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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习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无业,住江西省新余市X区X街xx号x室。

被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组xx号。

原告习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敖x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郭xx、人民陪审员范x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xx担任记录。原告习x、胡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习x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在临湘市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胡xx。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的家人也对原告使用暴力,原告外嫁他乡,无依无靠,生活上得不到被告及家人的照顾,2005年原告生下小孩后一直在娘家居住,被告在外打工至今与原告分居生活长达6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胡xx辩称,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只好同意离婚,离婚后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成年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如原告思念孩子,可以随时到被告家看望。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原、被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10日双方在临湘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xx,婚前双方关系一般。小孩出生不久,原告便带回娘家。2006年中秋节前后,因原告照顾不周让小孩将手烫伤,被告到江西原告娘家后,经常为此与原告争吵,夫妻感情开始淡化,2007年被告在江西过完春节后外出打工。2008年原告带孩子到被告打工处找被告,欲与被告和好,被告则因家务事与原告吵闹,原告只得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婚生子胡xx由被告带在深圳打工处抚养。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习xx与被告胡xx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胡佳豪,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胡xx抚养成年,原告习安梅承担抚养费46000元。此款限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支付。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习xx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敖xx

审判员郭xx

人民陪审员范x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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