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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X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9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8日被綦江县公安局依法传唤,次日被刑事拘某,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中,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5月26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2年6月12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袁XX窜至綦江区X村民袁应榜家,趁袁应榜家中无人且房门未锁之机,溜门入室盗走腊肉7块共计43斤,经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腊肉价值946元。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袁XX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根据被告人袁XX的犯罪情节、手某、后果,向本院提出建议对被告人袁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某、逮捕证、户口信息、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隆盛工商所证明、价格鉴证结论书、(2008)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袁洪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袁XX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XX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XX辩称有立功表现,经查证不实,故不予采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袁XX退赔被害人损失。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XX的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2年8月7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晓放

人民陪审员周群

人民陪审员胡雪梅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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