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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诉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安塞人,住(略),现住安塞县X区,农民。

被告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安塞人,住(略),个体户。

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甲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甲承担。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苏振东

人民陪审员赵对艳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强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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