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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8月2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伙同刘某某、王某、王某(均已判刑)来到长沙市X区金星大道恩瑞.麓山名园X栋X房,撬开阳台推拉门入室,盗窃樊某某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经价格鉴定,被盗电脑价值500元。

2010年2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伙同刘某某、王某、王某来到长沙市X区望城坡西联成名网吧,被告人李某乙在外望风接应,刘某某、王某、王某从二楼爬窗入室,盗窃刘某9台x寸液晶电视机及1台飞利浦19寸液晶显示器。销赃获款7000元,被告人李某乙分得1600元。经价格鉴定,9台x寸液晶电视机价值25380元;1台飞利浦19寸液晶显示器价值1025元。

被告人李某乙于2011年8月24日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投案经过,同案人刘某某、王某、王某的证言,刘某某、王某、王某的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樊某某的陈述,价格证明书,被告人李某乙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限被告人李某乙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立

审判员宋敏人民陪审员林群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乙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第五条第(一)项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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