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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庞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庞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与被告庞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毅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庞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及其子女均不负责任。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两个孩子均有其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均不属实,现两个孩子年幼,均需要抚养,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5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庞XX(X年X月X日生),一子庞X(X年X月X日生)。婚初双方尚能和睦相处。但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特别是为了孩子上学的问题,双方的矛盾一直未能解决,原告即负气在外打工。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所述均不属实,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生有两个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为一些琐事发生吵闹,伤及到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做沟通和理解,互相关心和体贴,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毅虎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史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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