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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王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世华。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贺超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上诉人黄某、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2月28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黄某、王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世华、被上诉人冯某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本案讼争债权的形成有犯罪嫌疑,为准确甄别讼争债权的性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待公安机关相关的侦查行为终结之后,视侦查结果进行处理,人民法院暂不宜直接进行认定和判决。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冯某的起诉,因讼争债权的形成有可能涉及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暂不宜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冯某的起诉。

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冯某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上诉人黄某、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梅

审判员仇彬彬

代理审判员骆祖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洪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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