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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某某司法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2012)芙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王某乙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某某,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乙和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乙、某某因一般人格权纠纷,于2012年4月1日经长沙市X区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乙后续治疗费用、误某、营养、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108000元),已支付陆万柒仟捌佰元(67800元)医疗费用除外,目前欠医院的费用由王某乙的监护人王某乙霖负责支付;

二、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某何权益。

履行期限、方式:2012年4月1日前支付王某乙捌万捌仟元(88000元),余款贰万元(20000元)在2012年4月16日前支付。

本院现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伟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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