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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3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上诉人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废水治理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黑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经审查,该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瑞柏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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