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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福尔集团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艺园办事处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07-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福尔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附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艺园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韭菜园X号。

负责人:陈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赛福尔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艺园办事处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9年6月9日向其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赛福尔集团公司于1999年6月23日签收了该通知。现该通知书上限定的期限已过,赛福尔集团公司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周帆

代理审判员贾纬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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