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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肖某乙诉梅某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肖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梅某某,又名梅某设,男,X年X月X日生。

二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某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刘某某、肖某芳诉称,2007年秋我们与被告口头约定用我们的1.38亩责任田与被告的1.5亩责任田互换耕种,现被告强行要回互换的责任田,并把两块责任田都种上小麦。为此,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换地协议,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梅某某辩称,我与二原告口头约定换地,并没约定换地时间,二原告想在我的责任田上盖房并已堆集大量沙子,我才要回责任田。二原告改变土地用途,违约在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证据:

一、二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二原告的身份。

二、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二原告对给被告换的地有承包权。

三、铁台村证明一份,证明铁台村多次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佛阁寺镇X村台子刘某村民。2007年秋二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用原告的1.38亩责任田与被告的1.5亩责任田互换耕种,双方没约定互换耕种的时限。2009年秋被告把与原告互换耕地种上小麦后,发现二原告在其互换耕地意欲盖房并已开始堆集沙子,被告强行要回互换的责任田并耕地种上小麦。后因双方发生分歧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换地协议,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二原告虽然与被告口头约定换地,但并没约定换地具体期限,二原告在其互换耕地上意欲盖房并已开始堆集沙子,已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换地协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同意与二原告换地没有在合理时间通知二原告,并对两块责任田进行耕种,给二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双方都没有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本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考虑1000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某某赔偿二原告未能耕种承包地的经济损失1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起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承担50元,被告梅某某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某锋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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