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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

被告韦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某、陈某乙、被告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份在广东打工时自行认识,由于年少无知,致使被告未婚先孕,只得于2010年10月14日匆忙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双方感情日渐淡漠,特别是被告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与一男子有不正当关系,经常找各种借口很晚才回家,一心只顾自己玩乐,对家庭不关心,为此,被告家人今年9月开始曾多次教育被告,希望被告能珍惜自己的家庭,但被告并不听劝告,仍与该男子来往。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原告已经给过被告改过的机会,但被告并没有悔改诚意,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儿子陈某宏由原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某甲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据3—户口簿一份,证明儿子陈某宏的出生情况;证据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与一男子有不正当的关系;证据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

被告韦某辩称:原告起诉所说不是事实,原告称被告有外遇,纯属无中生有,只因原告在一家蛋糕店打工,有时因工作需要,晚上会比较晚下班,老板担心原告一人回家不安全,所以派一名男员工送原告回家,原告与该男子只是正常的同事关系,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有外遇。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在充分了解,建立深厚感情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互敬互爱,从不争吵,特别是有了小孩后,双方更加恩爱,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而且现在儿子还小,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应该珍惜双方的感情,放弃离婚的念头,并且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多沟通,就可以消除误会,建立幸福的家庭。为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韦某未提供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均有异议,本院认为两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而且只是单一的证言,又无其他的证据相互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2、如果离婚,小孩由谁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份在广东打工时自行认识,同年12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6月份两人一起回到原告家居住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某宏,2010年10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小孩的照顾问题产生矛盾,发生争执,又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为此2011年10月份被告搬离原告家到亲戚家居住,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因此,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儿子陈某宏由原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确立恋爱关系到生育小孩,不足一年的时间,这表明双方在未有充足的时间彼此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未婚先孕,以致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而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又因小孩的照顾问题产生矛盾,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而且婚后双方因外遇的问题互相猜忌,彼此不信任,夫妻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感,并且最后发展到因双方矛盾的加剧而导致了被告搬离原告家到亲戚家居住,原、被告从此分居生活,经调解双方无法和好,如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不利于双方今后各自的生活,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的子女抚养问题。小孩陈某宏出生后,一直在原告家居住生活,习惯于原告家的生活环境,而且相对而言原告的经济条件优于被告,综合各因素考虑,为了小孩能受到更好的教育及健康成长,小孩由原告抚养对小孩更为有利。同时原告表示自愿一个人负担小孩的抚养费用,不需被告支付抚养费。所以原告要求抚养儿子陈某宏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韦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某宏由原告陈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甲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某梅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全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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