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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焦作市怀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源酒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作市怀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录,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焦作市怀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源酒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决定受理。受理案件后,于2010年4月7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2006年1月,原告承包了被告所属的桑拿,后被告提前解除合同,经协商退赔原告x元现金,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

被告怀源酒店辩称:1、怀源酒店系股份制私营性质,2009年10月27日正式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所有人王连生和韩喜新承担,之后的债权债务由现接收人李某某承担,原告应起诉原所有人。2、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是否应向现任被告主张权利;3、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2008年1月21日欠条1份,证明被告怀源酒店欠原告x元的事实。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则认为出具欠条后就一直不间断的主张权利,而被告一再拖延。另外,原告认为被告怀源酒店是否转让与原告无关,谁打的条就向谁主张权利,欠条上有怀源酒店的公章。被告也同意原告的该项意见。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06年1月,原告承包了被告的桑拿部,后被告提前解除合同,经协商退赔原告x元,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因此纠纷成诉。2009年10月27日,怀源酒店转让,现任经理李某某接手。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在此期间不间断的主张权利,不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转让属其自身行为,关于债权债务承担,不可对抗第三人,亦与原告无关。被告对此x元应负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市怀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x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焦作市怀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建斌

审判员王松领

审判员邓辉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侯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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