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岑某与被上诉人马某、原审被告杨某、原审被告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岑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

原审被告杨某。

原审被告巫某。

上诉人岑某与被上诉人马某、原审被告杨某、原审被告巫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3月20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上诉人马某委托代理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某、巫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X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杨某的行为涉嫌诈骗,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X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马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45元,财产保全费1635元,合计6280元,马某已预交,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4645元,岑某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梅

代理审判员骆祖进

代理审判员梁永光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旖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