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黄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苏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上诉人黄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3月27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被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乙主张黄某甲向其借款340000元,黄某甲辩称该款是工程投资款,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黄某乙提交的借条、借据真实有效,且有《合作承包工程协某》相佐证,黄某乙、黄某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予以确认。黄某乙、黄某甲双方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均没有约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黄某乙要求黄某甲返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一、黄某甲归还黄某乙借款本金340000元;二、黄某甲支付黄某乙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6月24日计算至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3499元(已减半收取,黄某乙已预交),由黄某甲负担。

上诉人黄某甲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3月25日签订了一份《合作承包工程协某》,被上诉人于2009年4月1日及同年4月17日投资50000元、290000元,而一审法院认定该款为借款,与事实相违背。借条上明确该款只用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承包工程。事实上该款也用于该工程。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入主张该款是工程投资款,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是错误的。上诉人提供的发包方记帐表可以看出发包方付的款全部由被上诉人领出,双方是合伙经营工程承包。《合作承包工程协某》更加讲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合伙承包工程,协某约定双方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并约定了35万投资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收回。借款条上明确该款用于工程,可以证明该款名为借款实为投资款。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合伙关系,非借贷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黄某乙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争议的34万元是否属于借款上诉人黄某甲应否支付该34万元及利息给被上诉人黄某乙

当事人除依据在一审提交的证据陈述诉辩主张外,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上诉人黄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乙签订了一份《合作承包工程协某》,该协某书中载明:“黄某甲(以下称甲方)与黄某乙(以下称乙方)经协某就共同承包南宁市航道管理局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及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一致……”。该协某中亦载明:“1.03本款(一)、1.01条款签署完毕,乙方需无息地借款叁拾伍万元现金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时亦签署借款字据。1.04乙方所借出的款额,可在工程月进度款中分5次收回……”。2009年4月1日以及同年4月17日,被上诉人黄某乙分别借给上诉人黄某甲50000元、290000元,上诉人黄某甲分别出具了借据一张和借条一份,双方对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均没有约定。上诉人黄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乙于2009年8月1日签订了《补偿协某》,双方协某约定由于南宁市航道管理局综合办公楼工程未能按时正式开工,造成了被上诉人黄某乙的资金不能及时回流,上诉人黄某甲补偿10000元现金给被上诉人黄某乙。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乙签订的《合作承包工程协某》明确载明了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在被上诉人黄某乙向上诉人黄某甲提供借款后,上诉人黄某甲向被上诉人黄某乙出具的借据和借条为证。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黄某甲虽辨称以上款项名为借款实为投资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黄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均没有约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上诉人黄某乙要求上诉人黄某甲返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确定上诉人黄某甲归还利息的起算时间为被上诉人黄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上诉人黄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8元,由上诉人黄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覃国雄

代理审判员袁慧环

代理审判员王文强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