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海南省尖峰岭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建设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东方某行、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公司八所木材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2-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民终字第552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尖峰岭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建设总公司。地址: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东方某行。地址:东方某八所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现年40岁,该行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公司八所木材厂。地址:东方某八所镇。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上诉人海南省尖峰岭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建设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方某人民法院(2000)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公司八所木材厂(简称木材厂)于1989年12月10日向东方某行借款350万元,月利率15.6‰,用于建造八所人造板厂,期限至1993年12月12日止。海南省尖峰岭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建设总公司(简称森林公园)对此笔贷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木材厂仅偿还本金122万元,尚欠228万元及利息。1992年3月5日至1994年9月15日木材厂与东方某行签订16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借款1618万元,森林公园提供担保,上述16份借款合同期届满后,1996年7月4日止,木材厂仅还8万元本金,尚欠本金1610万元及利息。1996年6月14日,东方某商银行为了完善信贷手续,便与木材厂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以借新还旧的形式将前面发生的16份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本金1610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借款金额,月利率10.065‰,借款自1996年6月14日至1997年6月14日,并约定原16份借款合同及借据作为合同生效的附件。同日木材厂与东方某行贷款4万元,森林公园未提供担保,尔后,东方某行与木材厂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协议,抵押金额为1614万元,抵押物为木材厂的宿舍、厂房等,并办理了抵押手续。1992年12月16日,木材厂与东方某行贷款30万元,贷出日期1992年12月16日,月利率8.64‰,期限至93年6月30日止,森林公园提供担保。逾期后,东方某行于1996年11月12日向木材厂发出催款通知书,木材厂签收认可。东方某行因多次向木材厂催讨未果后,于1998年5月5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木材厂、森林公园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872万元及其利息,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后,法院扣押了木材厂所有的琼(略)丰田越野车、森林公园所有的琼(略)日本尼桑越野车,琼(略)三菱越野车、琼(略)丰田15座面包车,查封森林公园在海口市白坡里面积为2244.65M2土地,并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价格为:琼(略)丰田越野车3.5万元,琼(略)尼桑越野车(略)元,琼(略)三菱越野车(略)元,琼(略)丰田面包车(略)元,海口市白坡里土地为205.89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1989年12月10日,东方某行与木材厂签订的固定贷款合同有效,木材厂尚欠228万元及利息应予清还,森林公园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1992年3月5日至1994年9月15日,木材厂向东方某行签订的16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有效,森林公园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合同期届满后,因木材厂拖欠未还,东方某行与木材厂以新的借款合同形式,双方某订以贷还贷的合同,并约定16份借款合同及借据作为新合同的生效附件,但原拖欠的利息仍按合同规定计付,故森林公园的连带清偿责任依然存在。1996年6月14日,木材厂又向东方某行贷款4万元,森林公园未提供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东方某行与木材厂为前面1614万元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厂的宿舍,厂房作为抵押物,并办理合法手续,该抵押合同有效。1992年12月15日,木材厂与东方某行签订贷款30万合同,森林公园提供担保,应对该项贷款负连带责任。1998年3月20日,木材厂对其所欠东方某行的债务重新确认,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644万元及利息,固定资产贷款余额228万元及利息。1998年5月5日,东方某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拖欠的贷款1872万元及利息,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由此认定被告木材厂及森林公园的债务是清楚明确的。据此,作出判决:

一、木材厂向东方某行偿还欠款人民币1868万元及利息(略),278.59元(计至2000年3月20日止),2000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计息至还清之日止,森林公园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木材厂向东方某行偿还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21,919.71元(计至2000年3月20日止),2000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根据评估价格,将琼(略)尼桑越野车,琼(略)三菱越野车、琼(略)丰田面包车及海口市白坡里2244.62M2土地合计250.1420万元判归东方某行所有,充抵1868万元所欠利息;四、东方某行与木材厂1996年6月14日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上述一、二、三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一审宣判后,森林公园不服,上诉称,(1)、1992年3月5日至1994年9月15日间,木材厂向东方某行借款16笔余欠的本金1610万元,贷款逾期后,由于木材厂不能按期还款,1996年6月14日,木材厂又以东方某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借新还旧的形式交16份流动资金贷款拖欠1610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借款金额,这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作为债权人东方某行与作为债务人木材厂已协议变更了由我方某保的主合同,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我方某16份借款担保合同不应承担保证责任。(2)1989年12月10日,东方某商银行向木材厂贷款350万元,用于建造八所人造板,我方某此贷款提供担保是事实,但我方某为原判认定木材厂尚欠288万元本金及利息不是上述合同贷款,我方某供担保的是A借款用途建成人造板厂,B金额350万元,C、借款期限至93年12月12日止,而228万元用途是购进设备,贷款时间也不同,另是,催还贷款通知书已超过时效,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我方某再对这一债务承担担保责任。(3)1992年12月15日,东方某行向木材厂贷款30万元,期限至93年6月30日止,我方某了担保,但东方某行是在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后,才向木材厂发出的,同时法院在申请支付令前没有向我主张担保责任,我方某法规定,不应承担担保责任。(4)本判决尚未生效,原审判决将扣押、查封我方某产抵偿东方某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东方某行、木材厂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木材厂于1989年12月10日与东方某行签订一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350万元,月利率15.6‰,用于建造八所人造板厂,期限至93年12月12日止,东方某行依约分期分批发放了350万元给木材厂,森林公园为该项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届满后,木材厂仅还122万元,尚欠228万元及利息。1996年11月25日,东方某行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木材厂于96年12月11日签收认可。木材厂在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后,为发展生产,从1992年3月5日至1994年9月15日止,先后向东方某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16份合同,共贷款金额1618万元,森林公园为上述16笔贷款均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至1996年7月4日止,木材厂仅还本金8万元,尚欠本金1610万元及其利息。1996年6月14日,木材厂与东方某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以借新还旧的形式将原16笔流动资金借款拖欠的1610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至1997年6月14日止,月利率10.065‰,并约定原16份借款合同及借据作为合同生效的附件,同日木材厂向东方某行借款4万元,用于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费用,约定月利率10.065‰,期限至97年6月14日止。尔后,双方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书,抵押金额为1614万元,抵押物为木材厂的宿舍、厂房等,并办理了抵押手续。1992年12月15日,木材厂向东方某行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至93年6月30止,月利率8.64‰,森林公园为此贷款提供担保。逾期后,东方某行于96年11月12日向木材厂发出催还贷款通知,木材厂签收认可。东方某行经多次向木材厂催讨未果后,于98年5月5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木材厂、森林公园共同偿付贷款本金1872万元及利息,法院发出支付令后,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后,东方某院依法扣押木材厂所有的琼(略)丰田越野车、森林公园所有的琼(略)日本尼桑越野车、琼(略)三菱越野车、琼(略)丰田面包车,查封森林公园在海口市白坡里面积为2244.65M2土地,并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价格为:琼(略)丰田越野车3.5万元,琼(略)尼桑越野车(略)元,琼(略)三菱越野车(略)元,琼(略)丰田面包车(略)元,海口市白坡里土地为205.89万元,其中琼(略)越野车东方某行已按评估价冲抵部分利息,余250.1420万元未作处理。1999年10月16日、11月18日森林公园向东方某院提出异议,以93年6月4日木材厂与东方某行签订500万元借款未作担保为由,申请撤销支付令,经法院讨论决定撤销支付令,案转为普通程序。

另查,海南尖峰岭林业局先后更名为海南尖峰岭林业总公司、海南尖峰岭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建设总公司;海南尖峰岭林业公司八所人造板厂更名为海南尖峰岭林业公司八所木材厂。

另是,经东方某行、木材厂双方某借款帐目核实,截止2000年3月20日止,木材厂拖欠东方某行本金1872万元利息16,232,198.3元。其中(1)流动资产贷款本金1610万元计息12,598,174.72元;(2)固定资产贷款本金228万元计息3,292,164.86元;(3)流动资产贷款本金30万元计息319,939.01元;(4)流动资产贷款本金4万元计息21,919.71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合同、还款催收通知书、房产他项权证、价格及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作为佐证。

本院认为,1989年12月10日,东方某行与木材厂借固定资金金额350万元,双方某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限届满后,木材厂仅还122万元,尚欠东方某行本金228万元及其利息应予清偿。该项借款森林公园为其提供担保,该借款逾期后,东方某行于96年11月12日向森林公园催收通知,森林公园已签收,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应视为对该项借款的债务的确认,森林公园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2年3月5日至1994年9月15日木材厂与东方某行签订16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借款1618万元,森林公园为此16份借款提供担保,应认定16份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限届满后,木材厂已还8万元,尚欠东方某行本金1610万元及利息,1996年6月14日东方某行与木材厂为完善信贷手续,将16份合同所拖欠的本金1610万元以新的借款合同形式签订合同,但原拖欠的利息仍按合同规定计付,森林公园在以贷还贷的新合同中未提供担保,事后,森林公园也未知道,按有关法律规定,免除了森林公园对原16份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该项借款本金1610万元及利息应由木材厂全部承担。1996年6月14日,东方某行借给木材厂4万元,森林公园未提供其担保,不应承担责任;东方某行在以上借款中,东方某行与木材厂所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手续完备合法,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1992年12月15日,木材厂与东方某行贷款30万元,森林公园提供担保,借款期限至93年6月30日止,但东方某行是在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后,才于96年11月12日向木材厂发出催还贷款通知,木材厂在催还贷款通知上签字,只能认定木材厂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东方某行未向森林公园催讨债务,森林公园的担保责任免除。1998年5月5日,东方某院发出支付令,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拖欠的贷款1872万元及利息,虽然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但该支付令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东方某院也予以撤销,所以不能以支付令做为对两被告债务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直接将扣押与查封木材厂、森林公园的车辆、土地等财产判决抵偿给东方某行,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予撤销。森林公园上诉请求东方某行借给木材厂16份借款合同及30万元的借款合同,不该负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请求228万元的债务不应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有误,应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东方某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二、撤销东方某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东方某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木材厂向东方某行偿还欠款人民币1868万元及利息16,210,278.59元(计至2000年3月20日止),2000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森林公园对288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木材厂负担(略)元,森林公园负担(略)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木材厂负担(略)元,森林公园负担(略)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青

代理审判员王辉

代理审判员李雪茹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符子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