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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毛某(又名毛X),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毛某、邓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0年12月7日以已与被告毛某、邓某乙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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