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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武陵源宾馆,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X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陵源宾馆餐厅承包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武陵源宾馆、王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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