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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武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张家界市X区索溪峪林场X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X路X号。

代表人覃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2011年3月26日22时30分,原告钟某驾驶湘x小型普通客车从张家界市X区方向,当车行至306省道471km+500m处路段(武陵源区老木峪隧道内路段)时,与在该隧道内同向行走的男性无名氏行人发生碰撞,造成男性无名氏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4月15日,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了张公交二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钟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及时发现和避让正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未确保安全通行,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男性无名氏行人系正常同向行走,不承担事故责任。该男性无名氏行人于2011年6月30日在张家界金山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殡仪馆被火化。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在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先后对肇事车辆技术状况进行了鉴某,对男性无名氏进行了尸体检验、DNA鉴某以及火化等,共花费DNA鉴某2700元、尸体检验费1500元、痕迹技术鉴某2500元、殡仪服务费38000元,共计44700元。原告钟某对事故车辆进行修复,花费车辆修理费930元。

另查明,2011年2月18日,原告钟某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还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498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玻璃)、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依约支付了保险费4753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2月19日至2012年2月18日。事故发生后,经协商未果,原告钟某于2011年12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损失45630元(殡仪服务费38000元、车辆修理费930元、无名尸体鉴某及尸体检验费4200元、痕迹技术鉴某用250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钟某丧葬费、鉴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28930元,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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