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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10月14日,被告谢某向原告吴某借款120000元,口头约定2年内归还。被告谢某于当日给原告吴某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月息2分。借款逾期后,原告吴某多次要求被告谢某偿还借款,被告谢某既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2011年10月25日,原告吴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谢某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57600元共计1776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120000元,支付给原告吴某利息50000元,共计170000元,于2012年1月8日前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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