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赵某与被告万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万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住(略),无业。

原告赵某与被告万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被告万某承包志丹县X乡阳—张路)边沟边墙工程后,同年7月19日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赵某,并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石边沟石挡墙每方245元,土挡墙按每方7元承包给原告赵某,以实际作方为标准,施工期间一切责任事故由原告承担,工程款一次性结清。同年11月工程完工,被告万某给我工程款234000元。被告万某还下欠我80.4方石挡墙的工程款,每方按照245元计算共计19698元,我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被告万某索要,被告拒绝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万某给付我工程款19698元及该款至还款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合同书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2、陕西省公路建设通用表格田李某公路工程计量计算单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被告万某石挡墙计量为191.9方;

3、计量支付汇总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未支付我80.4方石挡墙工程款。

被告万某辩称:我与原告本是亲戚,为了照顾原告,我将工程分包给原告,我与原告的帐已算清,钱已付清,共付234000元。

被告万某未提供证据。

本案庭审举某、质某、认证中,被告对原告所举某据1无异议,合议庭认为原告所举某据1属于书证,是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故合议庭对原告所举某据1依法采纳。对于原告所举某证据2、3被告均有异议,合议庭认为原告所举某据2、3均属复印件,没有其他相关联证据予以印证,证明效力不强,且其内容并不能反映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故合议庭对原告所举某据2、3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某、质某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被告万某承包志丹县X乡阳—张路)边沟边墙工程后,同年7月19日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赵某,并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石边沟石挡墙每方245元,土挡墙每方7元承包给原告赵某,以实际作方为标准,施工期间一切责任事故由原告承担,工程款一次性结清。同年11月工程完工,被告万某给付原告赵某工程款234000元。原告诉称被告万某还下欠他80.4方石挡墙的工程款,每方按照245元计算共计1969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万某索要,被告拒绝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万某给付工程款19698元及该款至还款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万某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赵某作为分包人如期完工,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万某作为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也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万某现下欠其工程款1969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