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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戈某某与陈某某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329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海南省外贸局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副食品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海南刚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25岁,海南刚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戈某某因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2000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戈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其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0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弋汝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和弋汝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曙光

审判员蔡红曼

审判员李燕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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