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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4日,原告徐某驾驶湘H-X号正三轮摩托车沿319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龙光桥镇市X路段向右变道时与同向行驶由舒育才驾驶的无牌银钢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舒育才及其车上乘客舒荣生受伤,后舒荣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徐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了舒荣生家属各项损失71000元。原告徐某驾驶湘H-X号正三轮摩托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理赔款71000元,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4日14时40分,原告徐某驾驶湘H-X号正三轮摩托车沿319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龙光桥镇市X路段向右变道时与同向行驶由舒育才驾驶的无牌银钢x号两轮摩托车,车上搭乘舒荣生超车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舒育才受伤,舒荣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2年1月9日,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舒育才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舒荣生无责任。2011年12月15日,经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作出尸体检验报告,舒荣生系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徐某支付舒荣生家属赔偿款71000元。

另查明,原告徐某驾驶湘H-X号正三轮摩托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6月24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23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某损失65000元;

二、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在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虹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旭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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