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X。

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12日进行了调解。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特别授权)与被告蔡某、周某、赵某均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蔡某和谢友生承建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的家属房扩建工程,因缺少资金找原告杨某借钱,原告考虑双方的朋友关系共借款4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蔡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0元(计算至2012年5月12日,顺延照计);2、被告周某、赵某、蔡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000元(计算至2012年5月12日,顺延照计);3、被告蔡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800元(计算至2012年5月12日,顺延照计),被告周某、赵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蔡某在2012年6月22日前支付现金968元给原告杨某(原告杨某的借款本金40000元已由被告蔡某于2012年6月10日偿还);

二、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财产保全费408元,合计968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顺华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候文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