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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凯燕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欣泰房地产经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波·西奥多·奥罗弗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冬,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被告无锡凯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科蓉,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欣泰房地产经纪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p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陆某某,该公司职员。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无锡凯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燕公司),第三人无锡欣泰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欣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9日、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冬,被告凯燕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宝娟,第三人欣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某、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x(US),Inc.(以下简称美国x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华盖公司是美国x公司设立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美国x公司授予华盖公司就中国境内对其图像素材发生的任何侵权事宜索赔权。凯燕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凯燕环球中心楼书及《100%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中采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x品牌的10张图片(编号:x-001、x-001、x-001、x-001、x-001、x、x-001、x-001、x-001、x),x品牌的7张图片(编号:x-001、x、x、x-001、x-001、x、x-001),Taxi品牌的5张图片(编号:x-002、x-001、x-002、x-003、x-001),x品牌的3张图片(编号:x-x、x-001、x-001),x品牌的2张图片(编号:x-001、x-001),x品牌的1张图片(编号:x),x品牌的1张图片(编号:x),x品牌的1张图片(编号:3529-x),并在其业务活动中大量使用。华盖公司多次要求凯燕公司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但凯燕公司予以拒绝。凯燕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凯燕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公开登报向华盖公司赔礼道歉;2、赔偿华盖公司侵权赔偿金人民币x元;3、承担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35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凯燕公司辩称:1、凯燕公司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2、华盖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合法证据证明其是诉争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主体以及华盖公司的损失。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欣泰公司同意凯燕公司的答辩意见,并认为《服务手册》只是用于内部审核,没有用于实际宣传。

为证明其主张,华盖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的(2008)苏宁钟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上述证据用于证明涉案图片的内容及华盖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及索赔权;3、凯燕环球中心楼书及《服务手册》,用于证明凯燕公司侵权事实;4、华盖公司与其他图片使用者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相应付款凭证4份;5、华盖公司与其他侵权人的和解协议、付款凭证;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华盖公司的索赔额依据;6、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公证费发票,用于证明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凯燕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华盖公司证据1、2、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使用过涉案楼书及手册;对证据4、5,表示其真实性由法院判断,对关联性有异议。

欣泰公司的质证意见与凯燕公司相同。

凯燕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服务手册》印制合同;2、收据;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凯燕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制作《服务手册》样本共30份,该样本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3、长发速递、杰利通速递运单,用于证明制作公司将30本手册样本通过物流快递寄送给凯燕公司用于确认是否采用;4、《服务手册》,用于证明该样本中多数图片不符合凯燕公司意图;5、图片订购确认单,用于证明凯燕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向华盖公司咨询价格,但认为华盖公司图片许可费太高,决定不使用该图片;6、《凯宾斯基大饭店酒店式公寓包销合同》及《备忘录》,用于证明凯燕公司与欣泰公司之间签订了楼盘宣传开发合同协议,约定产生的纠纷由欣泰公司处理及承担。

华盖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凯燕公司使用了华盖公司的图片,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而且可以证明凯燕公司在没有购买图片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对证据6真实性由法院审核,且该合同是凯燕公司与欣泰公司内部合同,不影响华盖公司追究凯燕公司责任的权利。

欣泰公司对凯燕公司的证据无异议。

欣泰公司未就本案事实提供证据。

综合当事人举证,本院作出如下认证:

华盖公司的证据均有原件以供本院核对,凯燕公司虽然否认证据3的真实性,但其举证中亦有相同的《服务手册》,对华盖公司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亦予以确认。凯燕公司的证据亦有原件以供本院核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亦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将综合全案相关证据和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4日。2008年6月9日,美国x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确认华盖公司为美国x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包括x、x、Taxi、x等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x公司知识产权侵犯和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美国x公司和华盖公司均在其网站上登载有x品牌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图片10张(编号:x-001、x-001、x-001、x-001、x-001、x、x-001、x-001、x-001、x),x品牌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图片7张(编号:x-001、x、x、x-001、x-001、x、x-001),Taxi品牌的“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图片5张(编号:x-002、x-001、x-002、x-003、x-001),x品牌的“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图片3张(编号:x-x、x-001、x-001),x品牌的“x-x图片RR”图片2张(编号:x-001、x-001),x品牌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图片1张(编号:x),x品牌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图片1张(编号:x),x品牌的“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图片1张(编号:3529-x),

华盖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腾迈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上海腾迈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1张,图片品牌为“x”,使用费5500元,图片尺寸为48M。华盖公司与北京三星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分别约定北京三星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各1张,图像品牌分别为“x”和“x”,使用费分别为9800元和7000元,图片尺寸为分别为48M和25-30M。华盖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9张,使用费均为4950元,总计x元,图片尺寸均为48M。华盖公司与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因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6张,支付其使用款12万元。

华盖公司提交的凯燕环球中心楼书中有1张图片与x品牌的1张图片(编号:x)内容相同。楼书所指向的开发商名称、楼盘项目、楼盘外观、地址等与凯燕公司开发的该楼盘项目一致。凯燕公司委托他人制作了《服务手册》30本。《服务手册》中有29图片与x品牌的9张图片(编号:x-001、x-001、x-001、x-001、x-001、x、x-001、x-001、x-001),x品牌的7张图片(编号:x-001、x、x、x-001、x-001、x、x-001),Taxi品牌的5张图片(编号:x-002、x-001、x-002、x-003、x-001),x品牌的3张图片(编号:x-x、x-001、x-001),x品牌的2张图片(编号:x-001、x-001),x品牌的1张图片(编号:x),x品牌的1张图片(编号:x),x品牌的1张图片(编号:3529-x)的内容或部分内容相同。

另查明,凯燕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凯燕公司委托欣泰公司包销无锡凯宾斯基大饭店酒店式公寓商品房,欣泰公司负责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和实施,广告内容需经凯燕公司确认后方可发布。

再查明,华盖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公证费350元。

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2、凯燕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华盖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本院认为: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在美国x公司和华盖公司的网站中均登载了涉案30幅图片,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美国x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美国与我国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美国x公司的作品依据成员国关系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本案30幅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美国x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授权华盖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华盖公司已经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30幅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华盖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出诉讼。凯燕公司关于华盖公司权利主体方面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凯燕公司实施了侵犯华盖公司著作权的行为。理由如下:

1、凯燕公司制作的凯燕环球中心楼书侵犯了华盖公司著作权。该楼书标注的开发商名称、楼盘项目、楼盘外观、地址等与凯燕公司开发的该楼盘项目的真实信息相同,所宣传的内容与凯燕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也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楼书系凯燕公司所制。凯燕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其楼书上使用的1张图片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内容相同,且图片较大,较为醒目,侵犯了华盖公司对该图片的著作权。

2、凯燕公司制作的《服务手册》侵犯了华盖公司著作权。

凯燕公司与第三人欣泰公司主张,该《服务手册》系欣泰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制作的,凯燕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但在《服务手册》的印制合同上,订制者为凯燕公司,制作者出具的收据也是给凯燕公司的,邮寄《服务手册》的快递单上显示的收件人单位及地址也是凯燕公司,且依据凯燕公司与欣泰公司的约定,广告内容需经凯燕公司确认后方可发布,故凯燕公司对《服务手册》的内容应当是完全知晓,且具有审核义务。作为《服务手册》的委托者、审核者和最终受益者,凯燕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服务手册》上使用的29张图片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内容相同,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

凯燕公司主张,根据其与欣泰公司约定,应当由欣泰公司承担本案责任。本院认为,这是双方的内部约定,该约定不对华盖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影响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凯燕公司还主张该《服务手册》只是用于内部审核,未作商业使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第一,该《服务手册》系华盖公司提供,如果确如凯燕公司所称仅作内部审核之用,不可能被华盖公司取得;第二,该《服务手册》中的绝大多数图片均系被控侵权图片,并非适当引用,其内容反映了凯燕公司向其客户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具有商业使用性质,且印制数量至少达30本,明显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对凯燕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凯燕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华盖公司请求法院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涉案图片拍摄制作的难易程度、凯燕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参考华盖公司同类图像实际的市场许可价格等因素,确定凯燕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华盖公司主张的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50元,本院根据赔偿数额及江苏省关于律师收费的相关规定,予以全额支持。

关于华盖公司要求凯燕公司公开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是对人身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不可将人身权许可他人行使,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仅享有许可使用的财产性权利,不享有人身权利,故其要求凯燕公司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凯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二、凯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费用支出5350元;

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0元,由华盖公司负担1730元,凯燕公司负担4150元(华盖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凯燕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凯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盖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支行,帐号:x)。

审判长陆某

代理审判员朱佳丹

人民陪审员毛伊斐

二ОО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肖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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