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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危险驾驶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咸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因本案于2012年2月16日被秦都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咸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咸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陕x号风神牌轿车行驶至秦都区X村处,与王××驾驶的陕x号小轿车刮擦,后王××报警。秦都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调查时发现许某有饮酒驾车嫌疑,将其带至医院采集血样。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许某抽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2.7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证人张某、董××的证言、西安交大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雷增教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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