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艳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某平、人民陪审员周十武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立芳担任记录。原告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道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7月经母亲撮合某2003年11月14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何某丽、男孩何某华,自2009年农历八月初六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被告遗弃原告及子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为支持其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户籍卡,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某夫妻关系;

3、出生证,拟证明原、被告小孩子的情况。

被告何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

证据1-3具有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某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3年7月经双方的母亲介绍相识,2003年11月14到桂阳县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正月初一生女孩何某丽,X年X月X日生男孩何某华。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农历八月初五,被告变卖了家里的口粮,次日即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及其他亲人联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不久就结婚,婚姻基础不好,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农历8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离家出走前,被告变卖了家庭财产,将年仅3、4岁的一双儿女留给原告抚养,被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伤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金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2万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何某丽,婚生男孩何某华由原告何某甲抚养,被告何某乙自2012年6月起至小孩成年时止每月支付原告小孩的生活费600元,小孩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各人承担一半。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被告何某乙给付原告何某甲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艳华

审判员李某平

人民陪审员周十武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马立芳

附相关法律、规章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某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某要求。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何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